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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港口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新闻时间: 2017/10/16 21:30       新闻来源:港口协会
福州市港口协会会费缴纳办法(审议稿) 

一、为了贯彻“自主办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保障协会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2003年7月30日颁布的《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福州市港口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三、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范围,考虑到本会日常运作的工作成本和财务收支情况,坚持以费养会,权益与义务相结合的办法,从实际出发,制定本会的会费缴纳标准如下:
理事长单位 30000元
副理事长单位 10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 5000元
理事单位 3000元
会员单位 500元
个人会员 100元
四、单位会员应于每年五月底以前按照核定的标准缴纳当年会费,在本年度内新发展的单位会员于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五、收取会费时应按照规定及时出具“福州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据”。所收会费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本会财务收支情况由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同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七、本办法自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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