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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港口协会章程
 
新闻时间: 2017/10/16 21:31       新闻来源:港口协会
福州市港口协会章程(2007年2月8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州市港口协会(下称本会)是福州地区的港口行业协会。为中国港口协会团体会员。
英文全称:FUZHOUHARBOURSASSOCL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福州地区从事港口行业管理,港口经营,航道管理维护,船舶拖带、引航等单位及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坚持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遵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四条  本会职能:服务、自律、代表、协调。承担行业管理的基础与服务工作,是政府与港口企事业单位的桥梁与纽带。第五条  发展与加强国内外港口之间的友谊和合作,促进港口之间技术与信息交流。维护港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调企业之间矛盾、竞争与合作关系,传达贯彻政府意图,把国家政策传导给企业,把企业意愿与诉求转达给政府,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促进港口事业发展,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做出积极贡献。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港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地址:福州市五一南路120号二楼。电话:0591—83295480(传真)0591--83285004邮编:350009

 第二章 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
主要职责:(一)、承担福州地区港口企业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委托考试和有效的发证工作;(二)、参与调研、制订福州地区港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承担福州地区港口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场准入资质初审,承担港口新建项目的选址、“工可”、“初设”等工作;(四)、对港口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实施情况进行调研、检查和监督;(五)、参与制定福州地区港口技术、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六)、参与研讨、制定福州地区港口发展总体规划;

业务范围:(一)、执行国家关于港口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任务;(二)、根据港口行业的改革发展、生产建设、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课题调研,提出建议方案,为政府主管部门和港口企事业单位提供科学决策参考;(三)、组织开展技术业务培训、科技咨询服务和技术交流活动,推广新技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港口行业的行规、行约,掌握行业价格动态,开展行业自律活动;(五)、协调会员之间的矛盾、竞争和合作关系,协调本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相关权益事宜;(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会员单位的委托事项;(七)、组织开展福州地区港口行业间以及与国内外港口行业间的联系、联络及民间交往,进行信息交流与友好合作;(八)、开展有益于港口事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团体会员——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港口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院校、科研机构,均可自愿加入本会。

个人会员——凡关心港口事业发展、热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的企业经营者、港口行业管理者、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并成为中国港口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和程序
入会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入会程序:
1、填写《福州市港口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或《福州市港口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2、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批准通过;
3、在年会上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及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6、要求本会协助研究解决或提供有关港口科研技术、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2、遵守本会制订的自律性的行规行约;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按期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及时提供和报送信息、资料,反映情况,提供先进经验;
6、积极支持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理事会议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会员单位的名额分配数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特邀代表由本会直接邀请。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六)、讨论或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宜并作出相应决议。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特殊情况下可用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六)、增补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人员;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或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九)、根据秘书长提名,任免本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推举本会名誉正、副理事长,聘请本会顾问;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若干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理事长建议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审议协会的半年(年度)工作;
(四)、研究增补常务理事、理事和接纳新会员;
(五)、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聘请若干名专家、领导和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担任本会顾问、名誉正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者;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条本会理事长由本行业中的龙头企业领导人(在职)担任或选举产生。为体现行业协会的广泛性、代表性,副理事长若干名,由不同经济成分并具有较大影响的企业领导人推荐产生。
理事长一职应保持届内连续性。
秘书长专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协会领导班子,是协会的领导人。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作需要,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理事长会议,研究部署协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组织实施本会对外和紧急事务等重大工作事项;
5、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定期向理事长会议报告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实现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和精干原则,实行聘用制和业绩考核。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日常工作。领导秘书处及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2、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3、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的聘任;
4、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和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名单,提交理事会审批;
5、处理其他事务;
6、贯彻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决议;
7、组织实施理事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和业务活动需要,本会可设立若干分会作为本会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设立经济实体,不再设立分支机构,不直接收取会费。分支机构可根据本身活动情况,收取活动经费。分支机构负责人可列席协会理事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本会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活动或咨询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得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的一般性开支由秘书长审批,较大项目开支应在领导班子中集体研究决定,大项目开支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持会计资料合法、完整、真实、准确。
本会配备具有资格且业务熟悉的专业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根据实际情况由本会自行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8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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