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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试运行经营期”需取得经营许可证
 
新闻时间: 2016/06/06 08:52       新闻来源:港口协会

    日前,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明确了港口工程试运行经营期间需取得经营许可证,强化了试运行经营期的准入条件和主体责任,填补了港口“试运行经营期”

监管的制度空白。

  据了解,由于相关专项验收的需要,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前需进行试运行,但对于试运行期间港口作业是否应当取得、以及如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在规章层面没有明确的制度要求。本次新修订的两部规章明确,港口工程在试运行期间需要对外经营的,需取得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经营许可;不涉及对外经营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试运行,不再向管理部门备案。

新规明确了试运行期间申请经营所需的具体条件和试运行经营期经营许可证的时效。新规要求,试运行经营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累计不超过1年上限;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摘自《中国港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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