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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再推港口收费改革
 
新闻时间: 2015/08/27 09:58       新闻来源:港口协会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完善港口船舶使费收费政策,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该《通知》自920日全面施行。

此次改革是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改委继去年12月共同发文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简化港口收费之后,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针对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实施保安费,再次开展的港口价格改革。

一是减少了港口船舶使费收费项目。取消了现行收取的靠垫费,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并将系解缆费、开关舱费并入停泊费收取。

二是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降低50%。为了减轻外贸企业的负担,支持我国外贸经济发展,方案将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分别降至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降到每吨0.25元。

三是统筹考虑船舶大型化的发展特点以及引航机构收入的结构调整需要。充分考虑船舶大型化的发展需要,按照“递大递减”的原则,方案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费起码计费吨从500净吨提高到2000净吨,4000180000净吨部分、超过80000净吨部分收费标准(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分别降低到每净吨0.45元、0.425元。这样调整,既反映了船舶大型化的现实,又有利于不同规模引航机构的收入结构优化。

四是完善港口船舶使费管理方式。对船舶使费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以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现行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体现了鼓励价格主体在此范围内自主决定,为市场发展进一步创造条件。

摘自《秦皇岛港协信息》2015年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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